创业政策扶持北京(北京市创业贷款政策)
今天给各位分享创业政策扶持北京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市创业贷款政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 2、北京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实质性的优惠政策
- 3、北京对失业人员创业有什么优惠
- 4、本人准备创业 求北京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 5、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 6、北京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北京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的优惠政策
从2006年5月起,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8年,崇文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崇文区的创业者可以得到最高50万元的贷款,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同时,新政策规定的贷款主体也有所增加。除失业、待业人员及创业大学生等,崇文区创业培训班的合格学员、创业者俱乐部成员以及区内已经开办企业的私营业主都可以申请该贷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 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北京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实质性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比如北京大学生创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北京高校毕业生,本市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实现成功创业。具体包括:对于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对于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注册在区县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各高校必须开设相关创业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下一步,区县人保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贷款担保等“一条龙”服务,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北京对失业人员创业有什么优惠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
4、各区县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本人准备创业 求北京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发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实施“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200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促进创业就业、推进产业集聚等技术改造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等。
结合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今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前启动,分批申报,分批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与中小企业相关的项目、扩大创业就业项目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产品有市场的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调整结构,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买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见附件1),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数不超过24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2个(含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数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0个。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9年 6月10 日前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3)。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三款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2008年会计报表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四)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8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二)2008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5: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北京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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